科技财经时报2026年01月19日 20:48消息,大V金永荣利用社交平台操纵市场,7个月获利4000万,被监管重罚。
浙江证监局今日公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1988年出生的网络大V金永荣在公开推荐股票后进行反向操作,涉嫌“抢帽子操纵”的内幕。
经查明,金永荣长期以“金浤”为名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同时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同步发文宣传,还参与实盘比赛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逐步积累起广泛的影响力和粉丝基础。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已超过10.7万人,在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的帖文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显示出其在证券投资领域较高的知名度和号召力。 从市场角度看,这种多平台联动的传播方式不仅扩大了个人影响力,也反映出当前投资信息传播的多元化趋势。然而,投资者在参考此类内容时仍需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专业意见虽有价值,但最终决策仍应基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独立判断。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期间,金永荣明知其荐股行为具有市场影响力,在其雪球平台“金浤”账号上公开发布评论并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通过控制的账户组进行大量反向卖出操作。按照当日及次日的卖出口径统计,相关交易总额达到630,594,337.30元,非法获利共计41,623,864.21元。
根据金永荣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9万元,并处以4162.39万元罚款;
证监会近日对金永荣采取为期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决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其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这一措施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市场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态度,也释放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明确信号。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严惩,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揭示了金永荣“抢帽子操纵”的具体细节。浙江证监局指出:
金永荣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一,当事人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设账号进行发文宣传。2024年第二、三季度,其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荣获冠军,同时通过直播分享选股逻辑,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力。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粉丝,其中雪球平台的“金浤”账号活跃度和粉丝关注度最高,众多粉丝跟随该账号的帖子进行交易。截至2024年9月初,当事人已在证券投资领域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雪球平台上的“金浤”账号拥有大量粉丝,其发布的内容阅读量也非常高。作为国内领先的投资者交流平台,雪球在2024年9月初,“金浤”账号的粉丝数量已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在案件涉及的时间段内,该账号的影响力持续上升。截至2025年4月,“金浤”账号的粉丝数已达10.7万人。在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该账号发布的帖子单篇平均阅读量超过130万次,其中一篇荐股类文章的最高阅读量达到808万次。本案所引用的阅读量等数据均由雪球官方提供,相关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当事人自2023年底起重新在淘股吧发布帖子,并逐步开设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自媒体平台账号进行发文;尤其是在2024年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分别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和小红书多次发表炒股情况的复盘与总结,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力;各平台账号之间相互进行宣传和引流,从而逐步积累了知名度和粉丝基础。
第四,根据沪深交易所的测算,“金浤”账号发布的涉案荐股文章对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较大影响。
第五,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以及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多次确认其具有影响力。
金永荣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第一、当事人在明知其雪球“金浤”账号具有影响力、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或推荐后,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当事人提出的所谓一贯交易风格,发帖出于自我表达和学习目的,未发布未经证实、夸大或虚假的信息等理由,不足以阻却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当事人是否分享亏损股票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
第二、笔录内容与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反映出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这种一致性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意图和责任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言辞证据与实物或书面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时,才能真正实现对事实的准确认定。因此,此类证据的相互印证不仅增强了案件的可信度,也为公正裁决提供了坚实依据。
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
第一,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
第二,案涉发帖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针对部分股票,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选择性引用、开展解读,属于分析、评价,并非单纯转载信息。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并非单纯向雪球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标注“不推荐买卖”“不作为买入依据”“会根据盘面决策操作”仅为形式免责,不影响行为性质认定。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
金永荣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
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核心在于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并非仅限于“仅有卖出、没有买入”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在发布荐股信息后的当日或次日,即进行了大量反向卖出操作,甚至在发帖后短短十几分钟内就将部分股票全部清仓,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高度关联。这种行为显然具有明显的操纵市场意图,其后续的买入行为也无法改变对操纵行为的认定。 从监管角度看,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反映出部分投资者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不当获利的倾向。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界定和打击,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面对网络荐股信息时需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
第二,当事人进行的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际上是对同一只股票进行反复循环操作,即“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和卖出的时间点与荐股发帖的时间高度相关。